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筆記型電腦產品代用機條款
  1. 目的:為服務技嘉科技系統產品愛用者,於設備送回檢測期間,能有代用品可供使用。

  2. 實施地點:台灣各地技嘉服務中心

  3. 適用對象:凡親自蒞臨技嘉服務中心,送修技嘉科技筆記型電腦,均能申請使用代用機,且不需任何費用。代用機型號/數量以服務中心現場庫存為主(不同於送修型號)。

  4. 申請者申請代用機時,需填寫領用憑證,並出示身份證明文件,以供核對。(領用憑證於歸還代用機後註銷。)

  5. 申請者領用及歸還代用機時,須由雙方當場查驗外觀及功能,若未予查驗,均視同允收,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對方提出請求。

  6. 技嘉科技同意提供代用機至申請者送修產品完修取件時止,代用期間至多以十五日為上限。申請者應在取件時完整歸還代用機及所有零配件,並經技嘉服務中心確認後,當場註銷借用憑證。

  7. 申請者同意於其未歸還代用機前,技嘉科技可留置送修品,必要時並為適當之處分。

  8. 申請者如遺失、逾期或藉故不歸還代用機時,須以代用機之新品價格賠償技嘉科技之損失。

  9. 申請者應本平等互惠原則,對代用機善盡保管責任,如有發生損害情事,技嘉科技將本從寬、利他原則認定責任歸屬,並與申請者共同協商修復事宜。

  10. 技嘉科技保有核定提供與否,修改、更新及解釋本計畫條款之權利。

  11. 申請者於申請代用機時,均視同已閱讀並同意遵守本計畫各項條款。

  12. 本計畫於一百零七年三月於技嘉科技網站公告施行項目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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